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2、经审核后,责任区人员通知纳税人到本地区的航天服务公司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点上进行培训报名(纳入共享开票系统的企业不需报名培训),由航天服务公司安排企业进行开票操作培训。
3、金税工程发行岗位的税务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发行“金税卡”和“IC”卡;
4、航天服务公司对培训合格者核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并由航天服务公司负责对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安装、调试。
二、防伪税控纳税人认定事项变更、注销
当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认定手续:
(一)当纳税人发生下列防伪税控认定事项变更的:
1、增加分开票机;
2、原设定的开票金额需扩大的(需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变更);
3、修改“二卡”(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信息的;
4、“二卡”丢失被盗后需添置的。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变更申请书》,如实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办理。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需对防伪税控认定事项注销的: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办理程序:纳税人应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并出具《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给纳税人。
三、发票认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在申请抵扣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点认证或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一)到税务机关认证:
1、纳税人将应认证的抵扣联拿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点去认证;
2、对经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机关认证岗位人员应填写《无锡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加盖“税务认证机关”章戳,与抵扣联一起
退还给纳税人。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抵扣联,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
发票,对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列为失控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主管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进行查处。
(二)网上认证
按照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网上认证的申请。
1、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2、经审核后,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向网上认证服务公司申请网上认证的开户认定注册号,并购置专用设备(扫描仪)和电脑等通用设备,由服务公司与纳税人签订《网上认证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并安装专用设备及网上认证软件。纳税人在开户认定的次月方可进行网上认证。
3、经认证,发票密文和发票明文数据完全一致的属于正常认证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暂抵扣;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纳税人可退回销货方要求重新开具;对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列为
失控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扣留原件,进行查处。
4、网上认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填写《企业网上认证注销登记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由服务单位在网上认证系统中取消该企业网上认证资格。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企业要求退出网上认证改用其它认证方式。
(三)纳税人应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认证结果通知书》或《认证结果清单》按规定装订成册保管备查。
四、报税
防伪税控纳税人应在每月规定的报税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窗口进行报税。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开票IC卡;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中自行进行IC卡抄税;
2、携带所需资料到报税窗口进行报税。
五、丢失防伪税控专用设备(IC卡、金税卡):
纳税人发生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并如实填写《江苏省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规定补办“二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