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
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
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
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
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
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4.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5.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6.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7.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8.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中标的机电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
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的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