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
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
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
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
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4.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5.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6.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7.中标货物若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8.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9.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10.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11.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贸易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中标机电产品,外贸企业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