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办理商标许可备案需注意如下问题:
1、商标被许可人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以及符合《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
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证号、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等内容。
3、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原样,不得改变。
(3)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
(4)许可人必须监督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
(5)被许可人不得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被许可人要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对消费者负责。
(6)许可人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不得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做出损害被许可人利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