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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驰名商标 | | | 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的,有较高知名度,大家都知晓的商标,《知识产权协议》对此也作了认可。因此,驰名商标也可称为名牌商标、著名商标
等。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也正是因为驰名商标的这些特点,使
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相对于普通商标而然,驰名商标的影响程度大得多。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广
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商标的侵权行为主要集中于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1996年8月14日,就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第2款,明确规定侵犯驰名商标侵权的行为:
1、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行为;
2、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联系的。这种行为虽然未给商品注册商标,但会误导消费者,使其以为是该驰名商标的新型开发产品而误购。
3、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非同类商品,该非同类商品的特殊性能给驰名商标带来亏损性后果。
4、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会引起公众误解,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
5、驰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从而使真正的驰名商标得不到法律相应的保护。
6、驰名商标被遭灭失或弃置不用。另: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
注册的行为,视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商标局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其中所提到的“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意指驰名商标。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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