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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所得税减免优惠

滩涂属于土地资源,具有后发优势,与滩涂相关的产业无不与种植业、捕捞业、养殖业等相关联,与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等产业互联互通。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筹划好滩涂涉税事项,使滩涂的后发优势得以长足发展。
相关政策

1.涉农免减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农、林、牧、渔业项目”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充分利用上述免减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更好更快地发展第一产业,同时也能为第 二产业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第二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进而工业反哺农业,形成产业之间的良性循环与互动,完全符合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 的发展思路。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国际做法,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仍实行优惠税率政策,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案例在广袤的沿海滩涂,如繁星般点缀着以闻名全国“射阳大米”、“洋马菊花”为品牌的种植,以各种海鲜产品为特征的远洋捕捞、养殖,以滩涂奶牛、生猪、羊 为特色的牲畜饲养……这些产业和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要鼓励各种成分企业和吸收外资到拥有万顷良田 的滩涂来投资垦殖创业,充分利用免减税政策。
方案一:王某承包滩涂800亩,注册成立了一人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事水稻种植并进行稻米加工销售,2008年收获水 稻39万公斤,其中用于大米加工34万公斤,直接销售5万公斤,取得收入6万元。该企业平均出米率为70%,皮糠14%,稻壳13%,加工大米每公斤耗电 0.032千瓦时,电价按0.735元/千瓦时计算,加工每公斤大米耗电0.02352元。2008年销售大米23.8万公斤,取得销售收入80.92万 元。由于水稻、大米属于“自产农业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销售收入可以免征 增值税;水稻属“谷物的种植”、大米加工属“农产品初加工”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这两项主体业务的税收负担为0。
方案二:王某是非“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仍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08年以1.10元/ 公斤收购水稻39万公斤,其中用于大米加工34万公斤,直接销售5万公斤,取得收入6万元。该企业平均出米率为70%,皮糠14%,稻壳13%。另知加工 大米每公斤耗电0.032千瓦时,电价按0.735元/千瓦时计算,则加工每公斤大米耗电0.02352元;人工费及其他耗用共计扣除34万元。2008 年销售大米23.8万公斤,取得收入80.92万元;销售皮糠取得收入4.25万元,销售稻壳取得收入1.84万元。根据财税〔1995〕52号“单位和 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精神,王某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财税〔1997〕49号关于“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中的“粮食初加工”是指“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 粱、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并不包括糠麸等下脚料,因此,皮糠、稻壳等 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品,在新税法没有明确免征规定的情况下,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则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假设为5%,以下同)、教 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计算如下:
(1)销售大米应纳增值税额80.92/(1+6%)×6%=76.34×6%=4.58(万元),销售水稻应纳增值税额6 /(1+6%)×6%=5.66×6%=0.34(万元),销售皮糠、稻壳应纳增值税(4.25+1.84) /(1+6%)×6%=5.75×6%=0.35万元),合计应纳增值税5.27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26×5%=0.26(万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5.26×3%=0.16(万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76.34+5.66+5.75-39×1.10-34×0.02352-34-0.26-0.16)×20%=9.63×20%=1.93(万元)。
税收负担率=(5.26+0.26+0.16+1.93)/(76.34+5.66+5.75)=8.67%,这基本上反映了目前滩涂大米加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
方案二税负比方案一高的原因,其一,多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其二,一般纳税人加工企业没有让利于农民走公司加农户之路,进项税抵扣筹划不足;其三,规模种植与加工一条龙或农工连锁经营企业还有待于培植与扶持。
点评方案一始终抓住“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和“农产品初加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的免减税政策;方案二因其是非“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尽管其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 但仍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加之所得税政策还有待于明确,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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