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计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八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情况,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
第九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宜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
计工作。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资料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
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移交时必须监交。所属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
会计师进行监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