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应视经营需要,按计划购置,不得盲目购置,部门在购入固定资产前应填写“财产物品申购单”,按规定的程序核准后,据以办理购置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或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价。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提。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预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和折旧年限如下:
类 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405 2.375-6.33
通用设备 10-155 6.33-9.5
专用设备 10-155 6.33-9.5
运输设备 5-125 7.92-19
第二十一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定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期末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