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预算实施监控,并按工程进度及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时应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主管经理在预算核定的范围内签批。
第七十五条 公司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款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临时拆借,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六条 银行贷款根据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现金出纳与现金记帐必须职务分离;现金折扣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手续。
第七十八条 每日及时记录现金收入,现金收入记录要严格实行内部复核。
第七十九条 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与帐面余额核对。
第八十条 定期取得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八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与总帐的登记职责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