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存货采购要经过适当的审查批准。
第八十三条 存货成本的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要正确无误,计价方法要一贯执行,实行内部核查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存货的领用须经适当的批准,手续齐全。
第八十五条 存货保管人员与记录、保管理人员职务相分离。
第八十六条 存货要进行定期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