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资产处置)500万元、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上,必须将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并应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评估。对超过5000万元(关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十五条 方案具体实施时,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具体落实。
第九十六条 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和保管等方面应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详尽的会计核算制度,按每种证券分别设立明细帐,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核算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期末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 并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九十七条 投资明细帐与总帐的登记职务分离,投资披露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十九章 筹资活动的控制
第九十八条 借款及利息支付、发行股票及股利支付都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严格履行程序。
第九十九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要登记入帐。
第一百条 借款均为公司承担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代表所有者的法定求偿权。
第一百零一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期末余额确保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