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的稽查重点主要有哪些?
一、海关的查厂形态:
1、海关例行性的查厂分为:
1)海关的查厂;
2)缉私局的查厂;
3)各主管总关及各分局皆有查厂的权利;
4)计算机抽单的方式查厂;
5)前期生产合同之申请;(东莞为前三期试产合同)
2、因生产合同异常造成的查厂:
1)进口了保税原物料件超半年未申请第一本生产合同;
2)经常性无法按合同期限核销[经常性的延期];
3)现有合同余数过大,并且无法申请新生产合同;
4)经常性的同一原料做结转;
5)余料结转数量过大;
6)进口数量小于出口数量之合同;
7)原材料进口单耗比例不正常之合同;
8)合同到期未能核销造成的锁机之合同。
3、有人向海关举报违法操作的查厂:
1)企业应注意企业内部员工的管理;
2)计算机的管理、磁盘片资的输入等等;
3)文件、档案、单据、帐册的收集管理;
4)传真的收发管理;
5)复印机的管理;
6)保安对于员工进出的管理;
7)员工宿舍的管理;
8)人员工作的调配;
9)竞争企业对于海关的举报。
4、进出口货柜因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查厂:
1)应注意其货柜进出口时应注意的事项;
2)物品的包装与合同名称
3)申报的数量与合同数量
4)进口的产地;
5)商检证明;
6)重量
5、敏感性商品之监管查厂:
1)企业内部有较敏感的机器设备;
2)企业有进口属于国家列管或敏感的原物料;
3)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关商标或专利著作权的。
6、因海关帐所申报的报表异常导致的查厂:
1)企业于每年四月底前都需向主管海关报送前一年度海关批准的生产合同使用情况表;
2)加工贸易材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
3)加工贸易产品流向情况表;
4)加工贸易设备使用情况表。
7、因客户或供货商牵连性的查厂:
1)应注意企业与企业的交易行为;
2)注意业务与采购的关键性;
3)会计与资材的重要性;
4)与客户或供货商的互动性。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稽查重点:
(1)了解企业的状况,如企业性质,内部控制制度,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账薄、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的设置情况,厂房、设备来源,有无国内销售等;
(2)进出口商品与进出口报关单证是否相符,商品名称、数量、价值是否如实申报,有无低报、伪报、瞒报情事;
(3)进出商品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规定,加工后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有无擅自串换料件或擅自内销情事;有无抵押、质押、留置;
(4)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单耗与报核单耗是否一致,生产使用原料比例是否与报核情况一致;如不一致,其剩余原料及加工后成品是否出口,是否在库;如内销,是否经海关核准,是否如数补交税款。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向海关申报处理;
(5)核实深加工结转情况,实际送货与办理结转的核对,有无空转、少送货或少结转情况;
(6)了解有无发外加工情况,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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