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事务
 
加工贸易企业应特别注意避免哪些违规行为?

加工贸易企业应特别注意避免哪些违规行为?
   加工贸易业务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具有种类多、案件多、案值高、罚款高的特点,上百万、几百万的罚款案件时有发生。主要的违规行为有:擅自转让(发运、调换)保税货物、保税货物结转违规、保税货物短少或记录不真实且无正当理由等。

(一)擅自转让保税货物:是指经营保税货物的企业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转让给他人,但并没有欺瞒海关骗取进出口平衡的方法。
一般来说,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保税货物并不完全复运出境,许多企业在相关部门批准其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时,就已核定可以进行内销的比例,企业在进行保税货物 内销时,必须经外经及海关等部门的允许,并办理相关证件,对其保税货物进行补征相关税收后,才可实施内销。擅自转让,将被视为还没有完税或尚未申领内销许 可证的境外货物在国内销售行为,其行为将归属违规行为,严重者被视为走私,此危害是极为严重。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违规:
保税货物结转也即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进口保税料件保税加工成成品或者半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继续保税加工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
结转的过程是,转出、转入企业依次各在其所在地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转出申请和转入申请;经双方海关许可后,转出、转入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保税货物交接完毕。
但许多企业通常未按海关规定进行作业,而是常采用以下一些违规的行为进行:
(1)   未办理转厂申请或者虽办理了但尚未获得海关许可,就擅自交接保税货物,通称“先送(交接保税货物)后转(办理转厂手续)”。“先送后转”海关可对其作 5%~30%的处罚。在违法责任追究上,转出、转入企业都各有责任,由于货物原控制者是转出企业,所以主要责任应在转出方,而转入方海关较少追究。“先送 后转”还有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特别容易发生案值非常巨大的案件,因为“先送后转”的违规行为很容易掩盖起来,如果企业未经海关许可送货,之后在海关未发现之 前又办结了转厂手续,往往在海关稽查仓库时一般不会发现其数量上有什么异常,除非海关祥细核对其送货记录和转厂记录是否对应,但此事非作为海关稽查的重 点。于是,有些企业就会发生连续若干年的“先送后转”行为,最后涉及的货物价值往往就会达数百万元巨额。如此,企业将受到的处罚就会更大。
(2)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了转厂申请并且获得海关批淮,但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办理保税货物的交接等有关手续。此属手续性违规行为。转出、转入的企业同时向各 自的海关提出对应的转出、转入申请,转入、转出地海关审批同意后,企业之间才可以办理结转保税货物的交接手续;一般转入地海关都会签批一个转入期限。如果 转入、转出地海关分别隶属两个直属海关,此结转属“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由于保税货物的交接工作由结转双方自行进行,所以有时双方的交货会超期。 海关在核对企业在厂保税货物数量与账面应余保税货物数量时,就会发现转出企业多出保税货物、转入企业短少保税货物的情形。不按时交付结转保税货物违规行为 的重要特点是和“先送后转”行为会在同一个企业内并发,一般是因为一家企业结转的的下游企业往往有数个,大型的企业客户较多,而企业的保税货物数量是一定 的,当其向一家结转下游企业多送货物时(即发生“先送后转”),那就会向别的企业少送货,当超过一定的时限时,自然就成为“不按时交付结转保税货物”的违 规。如此将受海关的处罚也是极为严重的。
(3)   实际交接的保税货物不同于申报的保税货物,如品名、规格、数量等方面存在不同,也称“结转不实”。结转就是一次对应的出口和进口,“结转不实”也就是进口、出口两次申报不实行为,申报结转(进出口)的货物和实际结转(进出口)的货物不相符。


(三)保税货物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且无正当理由:
(1)保税货物短少且无正当理由,此类违规行为有两个因素:一是保税货物短少的事实,所谓的短少,是指海关根据保税货物经营的制度所统计应当尚由企业经营 的保税货物数量和经盘仓差点后实际查证企业尚经营的保税货物数量之间的差距,账面应存数据大于实存货物数据,也即是“账多货少”。二是无正当理由,是指当 事人对短少的事实并不能提供可以免责的理由,此理由理解是指不可抗力因素,而且当事人还要就提出的理由提供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海关可视为当事人没有正 当理由。此违法责任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5%~30%的罚款;涉及许可证管理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得交的,另处30%以下的罚款;涉及漏税 的确,可以处漏税额1倍以下罚款。如当事人欲免除此责任,只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供合法理由,即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发生地震导致房屋倒塌,货物受损等; 二是提供反证,证明实际上并不存在保税货物短少的情况。否则一旦企业出现“账多货少”的情况,一般都被认定是当事人对保税货物作了擅自处理。
(2)保税货物记录不真实且无正当理由。保税货物记录不真实且无正当理由,则正好和保税货物短少无正当理由相反,是指账面数额低于企业实际经营保税货物的 数额,且企业也说明不了正当理由。保税货物记录不真实往往与企业申报单耗不实、加工贸易进出口环节申报不实有关。此情况存在的危害也非常之大,因为“记录 不实”所多出的保税货物海关监管不到,企业如内销处理,海关也不易察觉。在海关稽查中,如发现企业有此情况发生,将受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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