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与违规有何区别?
违规是海关行政执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即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具体指违反《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构成走私的行
为。加工贸易领域也存在许多违反海关监管的规定,但不构成走私行为。因此,明确走私与违规的区别,也是正确界定加工贸易走私犯罪这个概念的认识基础。
走私与违规都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其一,对客体侵犯的严重程度不同。走私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其对该秩序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违规侵犯的客体也是海关监管秩序,但它造成危害
程度与走私相比,显著轻微,多是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的一些程序性具体要求,如海关法第86条所列的第1至12项规定的情形,其后果是影响、削弱或妨碍海关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正常监管;
其二,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走私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且故意内容中含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而违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并非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
主要是不明政策、法规的规定,工作粗心、未尽注意义务等原因所致。当然,有些违规行为也可以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但该故意仅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避
海关监管的故意,却不具有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如行为人在运输、携带邮寄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境)时,故意不向
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该行为因其不具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应属违规行为;
其三,客观方面内容不同。首先行为性质不同。走私行为是涉及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而违规大多不涉税(对非以普通货物为对象的走私行为来讲,逃避许可证管理
及海关对违禁品的进出口管理,也是走私区别于违规的两个特征);其次是行为手段不同。走私行为手段较为隐蔽,行为人通常采用伪报、瞒报、藏匿、伪造、变造
单证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而违规缺乏应有认识的行为人甲某,在香港购得两只共涉税10万元的浪琴手表,进境时并未将其带在手上,而是提着原装包装袋走绿色
无申报通道。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这一点尤为关注,对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等走私行为的各种具体欺骗手法特别予以列明,试图以此区别于违规。
走私行为与走私罪的区别仅是社会危害程度有别,即社会危害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走私行为是走私犯罪,两者行为基本特征是一致的。而违规与走私的区别,
却是本质的区别,形象地将,违规与走私行同两条平行线,违规行为无论多么严重也不会发展成为走私或走私罪(当然可以构成其他性质的犯罪),走私行为无论多
么轻微也不会演变成违规,因为在违规与走私(仅以普通货物为对象的违规和走私的区别为例)之间存在质的区别,那就是,行为人是否有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
意,如果不具有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即使实施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应税货物、物品运输、携带进境,也不构成走私,而只是违规。比如,
同是内销保税货物行为,如果行为人因业务上需要,来不及向海关申请并补税,于是先行销售,打算事后在补办手续,该内销行为就不构成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走私,
而是属于违规行为;又如,同是没有实际货物交割的结转行为,如果行为人因合同到核销期,来不及送货或暂时无货可送,于是先办结转出口手续,计划事后在补送
货,那么,即便该结转行为在补办或之前被查获,也不应认定为空转走私,而应认定为违规,即违反海关有关合同核销的监管规定,因为行为人无通过空转偷逃应缴
税款的故意。不过,认定行为人之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要注意将其与行为人的动机作出区分。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解决的是行为
人为什么要实施某一行为的问题,故意反映的是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是的主观心理,解决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知程度以及对行为后果的产生抱何种态度的
问题。在情有可原甚至良好的动机驱动下,也可以实施走私行为,比如,为支付工人薪水而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行为,不能认为期动机良好,而否定其偷逃税款之走
私故意。又如,在工厂保税货物被盗情况下,为抹平库存短少而实施的假出口行为,不能因其情有可原而否定其偷逃税款之故意。
区别违规和走私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当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下,海关监管规定的法定性与企业经营的随机性始终是个矛盾,企业迫于市场的变化,为满足
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觉不自觉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多有发生,为此,就要求对促使违法行为产生的多方面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尤其要关注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是
的主观心理,从而准确区分走私或者违规,做到不枉不纵。以罚代刑也是走私犯罪刑事执法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将走私行为作为违规处理,从而在立案上该立
不立,撤案时不该撤而撤等都是以罚代刑的具体表现。缉私警察组建以来以罚代刑问题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解决,但仍不能掉以轻心,尤其在当前内部缉私职能调整,
以及社会上对打私工作抵触情绪上升的时候,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