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册登记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加工企业无需提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 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即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5、 国税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 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民币基本帐户);
7、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 法人、财务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居民提供往来通行证或台胞证复印件)
10、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注:
1、材料经操作员初步审核之后,给出海关注册十位编码,企业凭材料自行往金关中心输机,领取《企业情况登记表》;
根据十位海关编码,告知企业自行刻制“报关专用章”(印模具体要求见“无锡海关网站”),并在《无锡海关报关专用章备案表》上留下印模;
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企业根据《无锡海关报关专用章样式说明》,自行刻制报关专用章,凭《无锡海关报关专用章备案表》至海关企管科领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证书》。
2、加工贸易企业注册,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及《业务批准证》(经营单位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其进出口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变更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
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金额、出资人等与海关注册登记有关的内容,应于注册变更三十日内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2、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后的国税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则不用提供;
8、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延期)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法人、财务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居民提供往来通行证或台胞证复印件)。
注:若已超期,则需按照新企业注册手续重新提供全部注册材料。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销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
(一)、区分企业撤销(结束经营或变更原企业性质)还是划转(企业地址从一个监管区迁至另一个监管区内)
1、若是划转,则需提供:
(1)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内资企业)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2)划转申请(注明划转原因);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或工商局出具的〈关于同意 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合同〉的批复〉复印件;
(5)《进出口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原件。
2、若是撤销,则需提供:
(1)提供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内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2)注销申请(注明原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或工商局出具的〈关于同意 企业撤销的批复〉复印件;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原件。
五、有关注意事项及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4、法律责任
(1)报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非法手段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查实后将暂停其报关权,依法予以注销,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② 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③ 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六、办理部门:无锡海关稽查处企管科
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收费
八、相关表格: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4、《无锡海关报关专用章样式说明》
5、《无锡海关报关专用章备案表》
6、《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