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20号 | | |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 | [返回] [打印] | |
|
|
|
|
|
|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655号(时代杰都)206室
电话:0510-85116063
传真:0510-85116063
联系人:吴莉君
手机:18168857879
Http://www.wxjinkaiyuan.com
邮箱:wu@wxjinkaiyuan.co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