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外经贸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2.外经贸部《关于重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 外经贸管加函字第328号)
3.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料件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87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暂行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 第19号)
5.《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 第20号
6.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
申办材料:
加工贸易内销审批实行计算机联网审批。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登录加工贸易WEB申领系统,提交内销申请资料,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申请表》及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属于进口数量及许可证管理的内销料件,必须先申领一般贸易许可证,再办理内销申请。
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原则上不予内销,如确有需求,必须出具与外商签订的相关协议。
收费标准:江苏省厅为50元/份
办理流程
一、审批要求
自2007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各级加工贸易审批部门负责,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贸发第315号)规定受理和审批。
二、提交材料
三、审批机关审核、审批、发证
符合内销相关规定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营单位,由加工贸易审批部门在收到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四、加工贸易企业领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五、其他
省外经贸厅负责加工贸易省级审批目录商品的内销审批;负责转报商务部审批目录商品、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的内销申请。
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节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残次品(金额占该加工贸
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副产品、受灾保税料件,外经贸部门免于审批,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