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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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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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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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使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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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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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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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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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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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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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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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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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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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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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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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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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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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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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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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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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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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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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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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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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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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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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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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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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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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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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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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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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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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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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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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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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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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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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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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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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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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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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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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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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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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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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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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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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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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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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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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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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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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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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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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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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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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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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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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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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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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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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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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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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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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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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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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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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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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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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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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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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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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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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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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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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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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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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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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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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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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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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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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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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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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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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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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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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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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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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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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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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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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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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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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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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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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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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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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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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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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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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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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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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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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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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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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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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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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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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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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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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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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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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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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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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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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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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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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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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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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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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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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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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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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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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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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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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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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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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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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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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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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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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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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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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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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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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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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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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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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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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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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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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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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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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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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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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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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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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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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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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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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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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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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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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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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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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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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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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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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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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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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以及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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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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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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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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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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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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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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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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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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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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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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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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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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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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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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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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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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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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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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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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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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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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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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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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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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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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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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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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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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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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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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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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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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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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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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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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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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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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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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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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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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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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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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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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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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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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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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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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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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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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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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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协助税收征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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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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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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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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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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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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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视情节处2千元以上5万元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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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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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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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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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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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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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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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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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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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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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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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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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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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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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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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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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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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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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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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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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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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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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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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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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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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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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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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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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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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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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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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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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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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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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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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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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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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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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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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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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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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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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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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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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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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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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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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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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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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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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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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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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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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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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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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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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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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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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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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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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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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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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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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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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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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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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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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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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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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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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编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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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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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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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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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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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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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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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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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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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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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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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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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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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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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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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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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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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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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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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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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
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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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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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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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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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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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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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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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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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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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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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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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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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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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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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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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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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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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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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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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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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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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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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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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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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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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
|
长期公开
|
视情节处5万元下的罚款
|
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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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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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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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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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
|
长期公开
|
视情节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各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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