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主体:无锡市公安局
事项性质:许可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8、9、10、11、12、13、22、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条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期限备注:法定时限:新证:15个工作日;单签:10个工作日(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
许可条件:在苏市区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派遣函(加盖单位公章);
2、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赴港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办理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员名单表原件及复印件;
4、照片;
5、填写《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项目备注
1、照片应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无饰件露耳半身头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纸),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登记备案人员须提交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代办人须提交有效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还需提交有效《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应超过申请期限);
5、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单独签注的,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