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主体:无锡市公安局
事项性质: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8、9、10、11、12、13、22、24条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期限备注:法定时限:新证:15个工作日;单签:10个工作日。(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
许可条件:在苏市区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派遣函(加盖单位公章);
2、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
5、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照片;
7、填写《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8、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项目备注
1、照片应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无饰件露耳半身头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纸),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登记备案人员须提交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的单位意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代办人须提交有效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赴澳门商务还须提交纳税或创汇证明(企业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上年度纳税2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 创汇25万美元以上);赴澳门商务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说明书等;澳门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邀请函和邀请人澳门身份复印件;
5、如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还需提交有效《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应超过申请期限);
6、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单独签注的,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