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售企业变更程序
法律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金、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交《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请条件:
(一)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金、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的,比照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程序办理。
(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其他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者终止登记,并在变更或者终止登记后30日内向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变更属于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向国务院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或者备案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和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四)经营期限届满,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国务院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和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申请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岗位职责: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或者依法应当向其他行政部门申请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处长
审理岗位职责:对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金、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的,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发行工作副局长
审定标准: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审定岗位职责: 对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金、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的,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同意的,签发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受理当日即时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或终止)登记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定期通报工商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
(二)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其他登记事项后,到我局备案的,即时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登记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时办理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备案,并通报工商行政部门。
(四)批准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金、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的,起草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连同申请文件一起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时告知申请人在接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后,向商务部门申请履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手续;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时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登记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部门。
(五)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按规定将批准和备案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时限:15工作日(不含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门审批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