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办事依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条件:
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4、无犯罪记录;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男性一般18至60周岁;女性一般18至55周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携带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
2、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均为复印件);
3、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4、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
5、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学历证明;
6、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7、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的外国人入境之前,先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许可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3、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4、用人单位可在15个工作日之内,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行政许可。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苏州市外经贸委)办理通知签证函。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申办以上项目,需同时携带《用户卡》。
*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不提供“申请材料”之第4、5项材料)。
*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
*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