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和对象: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缴费基数和比例:
职工的缴费工资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职工年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均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社会平均工资在每年4月1日进行调整。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全市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1月初到2月底,单位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无全年工资收入者折算成全年工资收入申报)。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上月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截止2005年10月,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医疗共济基金 5元
失业保险 2% 1%(外地农村户口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生育保险 1%
合计 34% 11%(外地农村户口10%)+5元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须从单位成立之月、职工起薪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记个人帐户按补缴年份的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记,补缴基数高于平均工资以相应比例计算。缴费比例按补缴年份执行。
申报时间:每月20日-月底
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
增加:从发放工资之月起,填写《无锡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及劳动合同鉴定材料,①续保人员须附《无锡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单》;②首次参保人员和从外省(市)流入人员填写《无锡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外地转入人员同时附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比例证明、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外省)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机构办 理。)
减少: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发生减少,填写《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到社保机构办理。
基本情况变更: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户口性质等发生变化的,应由单位持IC卡,填写《无锡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基本情况变更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填写《无锡市单位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五、社会保险费的结算和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月底实行按月合并结算。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与次月6日起打印《结算表》。逾期未申报者,视作情况无变化,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月结算数进行结算。
企业缴费通过单位在地税部门指定的银行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于每月15日前解缴。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 加收2‰的滞纳金;其中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所有参保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缴以后缴纳的费用,先冲当月应缴 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抵冲前欠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