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4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代省)
申报材料:
1、《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二份
2、聘用单位申请报告
3、 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乡证;
5、个人履历
6、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7、临时住宿登记表证明
8、近期二寸证件照三张
9、 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10、《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登记备案表》二份
(注:相关资料请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