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