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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 | |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中文原件两份),需使用公司信笺,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2.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3.由外国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文书;
4.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正本)两份,内容需有公司的资本和信用评估两项,由银行负责人签名;
5.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任命书原件二份,需使用公司信笺;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复;台澳同胞身份证复印件;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中国公司提供有效的中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住证的复印件);
7.代表处租用政府指定范围内的办公场所的租赁证明:A租房合同、B驻在证明(正本,由驻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C提供租赁办公楼的“常驻代表机构指定办公场所”证书复印件(由驻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8.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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