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非公司企业法人因隶属关系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4、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