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主体:无锡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7、14、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6、17、18、19、20、21、22、52、53、54条
申办条件:来本市投资、任职、就业人员及随行家属。
申报材料:
1、单位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交验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单;
4、交验《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文化厅批准演出的批件文件。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须提交《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随行家属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关系证明属国外出具的,必要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5、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经卫生检疫部门办理或认可的健康证明(未满18周岁申请人免交);
7、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8、近期二寸照片两张;
9、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
10、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事流程:受理→审批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字[2002]9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4]2230号)
收费标准:
有效期不满一年 :400元
一年(含一年)至3年以内 :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