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向受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递交如下材料:
1、与该职工签订的最后一期并经录用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
2、该职工的《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并由用人单位先在第6页起的相关栏目上写明退工原因、时间、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3、该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可其个人缴费基数情况;
4、工人事档案(档案内对二00三年七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提供)①、《无锡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②、变动工作单位的相关材料)。
职工无档案的,用人单位将反映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情况的文书(职工登记表、录用备案花名册、各期劳动合同书、奖惩决定等)带来,由就业管理机构为其建档,便于职工续缴社会保险之用。
5、《无锡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通过电脑正确审核失业保险待遇,打印《无锡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四联单并加盖审核章,其中:
第一联、第二联随《无锡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三份)交回原用人单位留存。
第三联随《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交原用人单。 |